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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新,翟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凤霞,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翟爽,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玉新在诉讼保全时提供了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小区X号楼,产权登记人为赵玉新,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128.91平方米的门市房屋和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产权登记人为赵玉新,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92.18平方米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人为赵丽丽,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的房屋和产权登记人为赵丽丽,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X名苑X号楼,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73.93平方米的房屋为担保财产,现该案件已审理完毕,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X小区X号楼,产权登记人为赵玉新,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128.91平方米的门市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产权登记人为赵玉新,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92.18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X名苑X号楼,产权登记人为赵丽丽,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73.93平方米的房屋查封。四、解除对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X街,产权登记人为赵丽丽,产权证号为七房权证桃字第X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