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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连海与艾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连海,艾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477号原告苏连海,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告艾长军,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苏连海与艾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苏连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连海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      涛审 判 员 闫      玲      玲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娇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