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连海与艾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连海,艾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477号原告苏连海,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被告艾长军,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苏连海与艾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苏连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连海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 涛审 判 员 闫 玲 玲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娇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