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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毛大侠与周传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大侠,周传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285号原告:毛大侠(反诉被告),女,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男,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八一路颐和花园8号楼,负责人:王建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黄河路与204省道交叉口100米。法定代表人李泽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毛大侠与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险公司)、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525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的“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张圩村张圩组,身份证号。”被告:周传成(反诉原告),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张圩村张圩组,身份证号”。审判员 霍 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