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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告曾祥云、张玉华、周诗红、曾凡吉、徐永富、王大润、官文广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曾祥云,张玉华,周诗红,曾凡吉,徐永富,王大润,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代表人:王娟,行长。被告:曾祥云。被告:张玉华。被告:周诗红。被告:曾凡吉。被告:徐永富。被告:王大润。被告:官文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告曾祥云、张玉华、周诗红、曾凡吉、徐永富、王大润、官文广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以债务人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曾祥云、张玉华、周诗红、曾凡吉、徐永富、王大润、官文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根旺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