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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新疆鑫源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鑫源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乐,李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916501095959002269。法定代表人:邱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李苗苗,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乐、李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乐、李苗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乐、李苗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乐、李苗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乐、李苗苗在银行的存款95386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乐、李苗苗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