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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尚保安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保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07号罪犯尚保安,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专文化,原任周口市川汇区政法委副书记。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郸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尚保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周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尚保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尚保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尚保安时任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党委书记,徐汝刚时任办事处主任、王义涛时任办事处副主任科员,刘月娥时任该办事处会计,崔新中时任办事处党政办主任。五人利用负责本辖区沙河北堤扩宽改造项目拆迁补偿的职务之便,采取更改拆迁补偿协议、更改补偿领款单的方法,加大补偿数额,并用更改后的虚假的补偿协议、更改后的虚假的补偿领款单冲账,骗取上级拨付的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私分,其中尚保安分得32万元,其他四人共分得69万元。尚保安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赃款已退。罪犯尚保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7月、12月、2016年3月、7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7次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尚保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保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