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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林森与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森,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60号原告:李林森,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玲,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森诉被告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林森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