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林森与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森,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60号原告:李林森,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玲,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森诉被告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林森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