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杰成纺织有限公司,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杜启明,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杰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启明。被执行人孙芹。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杰成纺织有限公司、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杜启明、孙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