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6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春文与刘宗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文,刘宗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129号原告谢春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宗超,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文与被告刘宗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文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春文承担。审判员 杨化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薪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