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安,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28号自诉人王明安,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人王志,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自诉人王明安以被告人王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明安以王志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明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明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周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