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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艺钟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辉,曹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异6号案外人:曹艺钟,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5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旭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3日,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曹代坤,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8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在执行黄旭辉和曹代坤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曹艺钟于2017年6月26日对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代坤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曹艺钟称,本院在执行黄旭辉和曹代坤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曹代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系曹代坤与余启春共有房屋的房屋按揭款还款账户,虽该房屋登记显示产权为曹代坤、余启春二人,但该房屋购房时所需资金(包括购房首付、按揭款、各类税款等)均由曹代坤支付,且二人明确表示房屋属于曹艺钟个人所有。2012年9月房屋交房后,曹艺钟出资装修房屋,添置相应的家具、家电,并于2013年1月入住,2013年2月27日,曹代坤、余启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再次明确该房屋归曹艺钟所有,故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应为曹艺钟。因该房屋按揭款未还清,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曹艺钟至今只能用曹代坤的名义向银行支付按揭款。本院冻结曹代坤的银行账户后,影响了房屋按揭款还款,现向本院请求解除对曹代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的房屋按揭款还款账户的冻结。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曹艺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曹艺钟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雷贤平代理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