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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2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士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士伟,吴伟正,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534766。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被执行人郑士伟,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吴伟正,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住所地三门县沙柳扶贫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704284。法定代表人吴伟正。被执行人卢明利,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士伟、吴伟正、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郑士伟、吴伟正、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共计人民币4926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士伟、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士伟、吴伟正、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郑士伟及其配偶、吴伟正及其配偶、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卢明利银行有7500元存款,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实际划拨7500元;发现被执行人郑士伟工商有登记,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冻结郑士伟在三门兴泼油茶专业合作社拥有的20%的股权,因上述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处置上述股权系无益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吴伟正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正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的丰田牌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吴伟正房产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吴伟正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平海路99号紫云山庄45幢的房产并张贴限期履行通知书、强制腾房停水停电公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作执行回告笔录中告知我们将腾空上述房产,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保管房屋内的物品及财物,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保管房屋内的物品及财物,同意对上述房产暂缓执行,另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伟正做执行笔录;于2017年07月28日向郑士伟作执行笔录,并于当天以拒不履行将郑士伟送往拘留所拘留25天;于2017年07月28日对吴伟正、卢明利采取公安点对点布控。另查明,被执行人郑士伟、吴伟正、浙江省三门县飞驰离合器厂、卢明利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2执29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