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孟太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孟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稷山县县城稷峰东街。法定代表人:史永民,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孟太,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孟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审判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聪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