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宁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博,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8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宁博,男,1985年0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村委会南。法定代表人:赵晓君,经理。被执行人:赵晓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刘宁博申请执行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宁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晓君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辆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宁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宁博申请执行的2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宁博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宁博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今日兴华印刷有限公司、赵晓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