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爱兴与顾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兴,顾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897号原告:吴爱兴,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华斌,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爱兴与被告顾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爱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爱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