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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戴建林、周粉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林,周粉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溧阳市果之王果品专业合作社,陈火凤,汤银秋,溧阳市金秋农业生态园,陈仲景,邹沛含,溧阳仲景茶业生态有限公司,溧阳棋盘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建林,男,汉族,1961年3月25日生,住溧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粉兰,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生,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住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梅奇,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果之王果品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67761686-X,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余巷村姚河坝村后50米处。法定代表人:戴建林,该合作社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火凤,女,汉族,1965年7月8日生,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银秋,男,汉族,1964年10月9人生,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金秋农业生态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5319-1,住溧阳市上兴镇东陵村委汤家村15号。投资人:陈火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景,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户籍地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沛含,女,汉族,1986年11月30日生,户籍地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仲景茶业生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914462-3,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振兴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仲景,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棋盘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865688-9,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余巷村姚河坝村向北8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冠达,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戴建林、周粉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溧阳市果之王果品专业合作社、陈火凤、汤银秋、溧阳市金秋农业生态园、陈仲景、邹沛含、溧阳仲景茶业生态有限公司、溧阳棋盘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11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戴建林、周粉兰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112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上诉人戴建林、周粉兰经常居住地在溧阳市。依法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溧阳市果之王果品专业合作社、陈火凤、汤银秋、溧阳市金秋农业生态园、陈仲景、邹沛含、溧阳仲景茶业生态有限公司、溧阳棋盘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戴建林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37052015000184的《借款合同》第八章第38条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借款合同》,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即获得本案管辖权,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戴建林、周粉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