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清霞与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霞,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901号原告:陈清霞,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51634E。法定代表人:庄旋英,执行董事。原告陈清霞与被告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清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清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榕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