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范旋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范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范旋远,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塘雅)第1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6年2月,范旋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寺前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该地段为金东区塘雅镇寺前村集体土地,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152平方米,已农转用面积14平方米,未农转用面积138平方米,其中未农转用面积138平方米的土地类别为水田、田坎,四至:东至路、南至田、西至宅基地、北至鱼塘。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I类基本农田70平方米),允许建设区(新增村庄68平方米)。至调查为止,已完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范旋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范旋远将非法占用的1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寺前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范旋远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17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塘雅)第1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6](塘雅)第1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