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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定六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定六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定六,男,1972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麻城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0710607956。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定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江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定六及其辩护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定六系麻城市双福石材厂叉车司机,自2015年开始,在没有办理特种操作证的情况下,一直在该石材厂驾驶叉车作业。2017年3月31日8时许,邓定六在石材厂驾驶叉车叉住“T”型钢架往周某(被害人,男,殁年41岁)的集装箱货车内推石材时,因未按照安全操作规定,集装箱货车向前滑行,邓定六操作的叉车上“T”字钢架掉落,砸中正在集装箱货车下修车的周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邓定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麻城市双福石材厂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83万元,邓定六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定六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王某等人的证言,麻城市人民医院院前急救记录表及死亡医学证明,麻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麻城市双福石业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上墙照片,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和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定六在没有办理特种操作证的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定六所在单位麻城市双福石材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邓定六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愿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定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