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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献富、包月娟等与临海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献富,包月娟,临海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092号原告:林献富,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包月娟,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西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3602556L。法定代表人:倪立波,执行董事。原告林献富、包月娟为与被告临海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献富、包月娟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献富、包月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