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秀杰、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杰,张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杰,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张丽云,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邱县人,住邱县。张秀杰与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丽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秀杰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430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丽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张丽云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及网上银行、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信息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未到案,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丽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秀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丽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秀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