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正海与李雪阳、张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海,李雪阳,张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409号原告:陈正海,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昀,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阳,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张亚男,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12765C。负责人:林耸。原告陈正海与被告李雪阳、张亚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海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陈正海负担733.5元,被告张亚男负担733.5元。审 判 员 王 娇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