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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5334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334号原告: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9号403号。法定代表人:侍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路7573号。法定代表人:鲍杨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佐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拖欠多家公司货款,已经找不到该公司人员,经原告公司股东会决定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6元,由原告苏州宣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