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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梁岳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梁岳定,陈雪飞,李冬友,应爱珍,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1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5355563K)。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利时购物广场1幢101-103室。被执行人:梁岳定,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雪飞,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冬友,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应爱珍,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与梁岳定、陈雪飞、李冬友、应爱珍、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冬友、李波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同月18日10时20分,买受人沈福昌(公民身份号码为)以2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冬友、李波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李冬友、李波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沈福昌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福昌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沈福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