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21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刑建兵与被执行人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建兵,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刑建兵,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娟,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建兵与被执行人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管理等单位查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东三巷355蓝调·一品B区1栋10层1025的房产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已查封并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未结标的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6)新0121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高福宏审判员  李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