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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祥彬与上海揽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彬,上海揽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058号原告:曾祥彬,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上海揽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7号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93706129。法定代表人:钱里云。原告曾祥彬与被告上海揽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曾祥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祥彬以双方协商和解,意见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祥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祥彬负担。审 判 长  蓝雪燕审 判 员  李以强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艺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