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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催12号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以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鑫,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公告期至2017年7月27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7日,汇票号码:313000514087xxxx;出票人:陕西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北京银行西安西关正街支行;收款人: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账号;350008010900679xxxx;开户银行:工行平房支行;票面金额:51806.05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安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