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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6017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邵庆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邵庆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017号原告: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88幢M22-23。法定代表人:周志浩,该公司经理。被告:邵庆宇,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庆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合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云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