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某因与崔某某、某某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崔某某,某某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财保38号申请人:孙某,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被申请人:崔某某,住某某省某某县。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某某省某某县。法定代表人:吴某。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某、某某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