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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启林诉被告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林,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66号之三原告:周启林。被告: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市南湖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0766504W。被告: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荆襄循环产业园西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66768827XR。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林诉被告湖北誉虎实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众昊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启林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启林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7元,减半收取1813.50元,由原告周启林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