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与刘海文丁强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文,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338号被执行人刘海文,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丁强,住四川省仁寿县。本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丁强、刘海文罚金缴纳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刑初1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