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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锐,梁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22-1号申请人:XX,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梁艳霞,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锐、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锐、梁艳霞名下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XX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菏泽市兴财路21号(房权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锐、梁艳霞名下的位于菏泽市北外环北侧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锐名下的位于菏泽市水岸嘉苑三期0003-11005号(档案号为11-3197号、合同号为20110628048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XX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申请人X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孝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