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铁金与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铁金,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金,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银河街***号。法定代表人:万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全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迎宾园**幢***号。负责人:周玉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铁金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新公司)、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铁金申请再审称,张铁金提交加盖泰兴市人民法院档案室专用章的《关于奎管处与奎屯市团结街龙溪里社区服务中心联建项目工程决算的说明》,结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0日签署的结算单,可以证实该结算单仅是对发包方伊犁州奎屯河流域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处(下称奎管处)工程款的结算。2013年1月18日,发包方奎屯市人民政府团结街街道办事处(下称团结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384000元,泰新公司认可收到该笔工程款,但是该款并未支付给张铁金。故泰新公司仅向张铁金支付了奎管处应付款项,并没有向张铁金支付团结街道办事处应支付的款项。本案工程是政府项目,最终工程决算价并不是由双方确认,必须由奎屯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奎屯市审计局出具的奎审报(2012)53号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定案依据。综上,请求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泰新公司答辩称,首先,根据奎屯市审计局于2012年12月31日出具的奎审报(2012)53号审计报告,本案工程最终决算价为2703978.75元。2016年6月13日一审开庭中,张铁金自认收取工程款2330266.94元,《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管理费及税金为工程决算总价的8%,每次进账扣2%民工工资,由甲方代表、财务及项目经理一起发放到个人手里,其余归张铁金所有”,可知扣除工程管理费、税金、民工工资和工程质保金后,泰新公司向张铁金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工程总价款。其次,发包方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泰新公司支付工程款,张铁金并不必然享有该工程款”一款一付”的请求权。再次,张铁金向泰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结算单和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结算完毕。综上,张铁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问题是张铁金要求泰新公司支付353280元工程款的主张是否成立。案涉工程系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奎管处联建工程项目,泰新公司承包后转包给张铁金施工。对于实际施工人张铁金来说,即使联建双方分别向泰新公司支付工程款,也并不改变泰新公司根据张铁金完成工程量整体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方式。虽然2013年11月20日《2011年奎屯龙溪里社区服务中心楼及室外配套工程款结算单》不能证实双方已对全部工程结算完毕,但是也不能得出泰新公司尚欠工程款的结论。泰新公司是否欠款,仍需以应付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两个事实的确定为认定依据。根据泰新公司与张铁金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四条关于工程款结算办法的约定,张铁金应得工程款为2298381.95元(奎审报(2012)53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决算价2703978.75元-8%应收管理费216318.3元-2%民工工资54079.57元-工程保修期尚未届满扣留5%质保金135198.93元),张铁金在一审中自认已收工程款2330266.94元,说明泰新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况且,2015年5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半时,泰新公司向张铁金退还保证金2万元,张铁金为此出具收据写明”结算款已付清”,该书面意思表示亦证实泰新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综上,张铁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伟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