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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青县城高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成学礼,局长。被执行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法定代表人:焦玉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