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210号原告许某,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雄县。被告李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