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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福德、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福德,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027号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外向型加工区土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振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福德,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安波,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茂中心。负责人:郑文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福德、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福德、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