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雪锋、林微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锋,林微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锋,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微琴,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雪锋与被执行人林微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38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49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林微琴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5月2日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林微琴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4月27日至4月27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微琴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范围内无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5月2日,本院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微琴进行了布控措施。2017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新村村委会调查:近年来,被执行人欠债较多,房屋被处置,现租住在他人家中,目前无收入,无财产,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3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