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4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尤仲佐、彭措、俄么佐诉被告严军、罗吉发动产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仲佐,彭措,俄么佐,严军,罗吉发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928号之一原告(申请人)尤仲佐。原告(申请人)彭措。原告(申请人)俄么佐。原告彭措、俄么佐共同委托代理人尤仲佐。担保人尤中朗介。委托代理人尤仲佐。被告(被申请人)严军。被告(被申请人)罗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仲佐、彭措、俄么佐与被告严军、罗吉发动产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罗吉发与张俊一共同所有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北泉路XXXX号中铁新城二期XXXX号(川[2017]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2XXXX号、第002XXXX号)房屋,限额400000元;担保人尤仲佐、尤中朗介自愿提供位于金牛区五星墩支路XXXX号(权16XXXX)房屋,限额40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尤仲佐、尤中朗介位于金牛区五星墩支路XXXX号(权160XXXX)房屋,限额4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