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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凤余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58号杨凤余,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郭杖子乡于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法定代表人:张永坤杨凤余申请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9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