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市飞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市飞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理市飞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大理市飞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理市飞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市飞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11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64.5元、执行费254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案款11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64.5元、执行费254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