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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一合议庭成员二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49号保利城K1地块一期B19栋2层17室。法定代表人:祖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焰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亮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