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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光锋、张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锋,张光芹,肖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锋,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邱湾村人,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芹,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德珍,女,汉族,194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李光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光芹、肖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光芹、肖德珍达成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光锋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