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光锋、张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锋,张光芹,肖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锋,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邱湾村人,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芹,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德珍,女,汉族,194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李光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光芹、肖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光芹、肖德珍达成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光锋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