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与侯卫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侯卫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951号原告: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三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01212340D。法定代表人:马玉山,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咪,该厂职工。被告:侯卫红,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原告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侯卫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保定市华兴汽车修理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