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赟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赟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2976号原告: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治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赟芃,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被告熊赟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雯芳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赟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2、返还原告房屋并支付违约金9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董世强系原襄樊市公用客车厂职工,2003年9月12日被告购买了该单位房改房一套,并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证。2003年10月18日,原、���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建筑面积为61.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以38500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购房款385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将被告的襄樊市职工购买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售房协议书、房屋钥匙、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原告简单装修后入住至今。后被告又将于2005年10月10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原告。由于政策规定房改房交易需在5年后方可办理过户,过户条件成就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熊赟芃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襄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其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故原告闫改明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董世强协助原告闫改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世强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案件受理费13806元,减半收取6903元,由被告熊赟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焱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