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634张于菁与李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菁,李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634号原告:张于菁,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李光玉,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于菁与被告李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于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于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于菁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