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峰,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776号之二申请人:周海峰,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江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正,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洲,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周海峰与被申请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海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北市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1900000元予以冻结(此款由淮北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或对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的账户(账号×××)存款19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周海峰提供案外人段汉美所有的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北市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1900000元(此款由淮北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或冻结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的账户(账号×××)的存款19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段汉美所有的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海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绍德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