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杨亚强、李枚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杨亚强,李枚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042号之一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地址:高州市长坡镇五星路中段。主要负责人:白海斌,职务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武,职务为该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柱,职务为该社信贷员。被告:杨亚强。被告:李枚夏。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诉被告杨亚强、李枚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于2017年7月26日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已于2017年7月26日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 陈 盛人民陪审员 :詹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