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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春莉、罗太彬、杨晓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莉,杨晓芳,罗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莉,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杨晓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罗太彬,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赵春莉与杨晓芳、罗太彬民间借贷纠���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杨晓芳名下坐落于南充市高坪区马官街69号华诺国际四区2幢3单元3-602号房屋。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赵春莉与被执行人杨晓芳、罗太彬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赵春莉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春莉申请执行杨晓芳、罗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务总额为302900元,已执行722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