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真与被告林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真,林忠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7940号原告:张西真,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华,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原告张西真与被告林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西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西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忠华支付装修工程款24000元;2.被告林忠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其与林忠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林忠华将南京市江宁区汤山的“来自上海的味道”餐厅装修工程发包给其装修,装修面积96平方米,工程造价80000元。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林忠华确认欠其24000元,并于2017年2月18日出具借条。后其多次催要,林忠华以各种理由拖迟拖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林忠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林忠华与张西真就南京汤山“来自上海的味道”餐厅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造价捌万元整,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林忠华支付张西真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计贰万肆仟元整;施工12天,林忠华支付张西真合同总价30%工程款,计贰万肆仟元整;施工21天,林忠华支付张西真合同总价30%工程款,计贰万肆仟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天内,林忠华支付张西真合同总价5%工程款,计肆仟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90天内,林忠华支付张西真合同总价5%工程款,计肆仟元整。2017年2月18日,林忠华向张西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林忠华欠张西真装修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于每月归还陆仟元整(6000),直至全部归还”。后,林忠华未支付所欠装修款24000元。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案涉借条系原告张西真与被告林忠华单纯就付款问题约定的事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林忠华已经书面确认欠款数额,张西真据此主张要求林忠华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林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西真装修款240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林忠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樊琴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