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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琴与蒋春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琴,蒋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杨琴,女,2001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果市场。法定代理人杨友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推介会在,个体,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果市场,系杨琴之父。被执行人蒋春花,女,1974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本院受理执行的杨琴与蒋春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人民币25600元,承担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来自